沅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沅府行复〔202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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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田某爽,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2219XXXXXXXXXX。

住所地:湖南省沅陵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XX号

被申请人:沅陵县公安局官庄派出所

地址:沅陵县官庄镇金霞路1号正北方向60米

法定代表人:邓磊,职务:该所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作为行为违法,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为申请人之女田某禾上户并为申请人之妻补录户口,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府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主动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认为:申请人主动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府决定:

本行政复议终止。

沅陵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7日